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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信息

商业信息:商业车险市场化省城起步
发布时间:2012-3-15 15:16:19

    千呼万唤始出来,施行多年的全国商业车险费率统一制定模式终于迎来变革,备受投保人诟病的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将成为历史。3月8日,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将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只要满足一定条件,保险公司可自主拟定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

“高保低赔”彻底终结

何为“高保低赔”?本报曾在去年4月作过专题报道,即车主在投保车损险时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发生事故后却按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理赔。

刘先生数年前10万元买了辆车,现在汽车的实际价值只有5万元左右。据以往做法,他续保车损险时,保险公司据10万元保额给他确定保费。但后来刘先生不小心出了大事故,修车花掉6万元,可根据合同,保险公司只能按车辆实际价值赔付,即最多赔5万元。多出的1万元,刘先生只能自认倒霉。而现在,按照新规,刘先生就可与保险公司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省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尽管超过车辆价值的赔付案例很少,但《通知》还是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说明监管部门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非常重视。

“无责不赔”成为历史

爱车在行驶中被后面的车追尾,虽然有保险,但因为自己没有责任却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曾有人开玩笑说,如果是小刮小蹭就不说了,发生较大的事故时,最好问清楚对方有无赔付能力,如果没有,最好让交警判自己全责,否则一分钱赔款也拿不到。

《通知》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举例说,车主武女士正常行驶时被追尾,后车应负全责,但肇事方司机郭先生推托不肯赔偿。武女士投保的保险公司则以保险合同中“按责任赔付、无责不赔”的条款,称公司没义务给无责方的武女士修车,让其去找肇事方保险公司。这种现象以后也将成为历史。无责车主以后就可找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先理赔,再由自己保险公司去找全责车主一方的保险公司拿回先期垫付的修车款。这就是“代位求偿”。

车险7折限制或有突破

按照目前保监会规定,国内商业车险按照保监会规定的基准费率最多可打7折。

《通知》称,将在保证保费充足的前提下,对商业车险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并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这意味着,只要满足监管规定,商业车险费率将可“无限”打折。而所谓费率,是保费和保额之间的比率,费率越低,保费越低。

《通知》规定,保险公司自主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须满足以下条件:经营商业车险业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以及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等。

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一旦“出现经审计的上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的情况,保监会将责令停止使用这些条款和费率,并限期修改。

虽然新一轮的车险竞争难以避免,但不太可能回到以前无序竞争的状态。省保监局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在严格的偿付能力指标监管下,保险公司也不敢再像以前那样亏损做业务。”本报记者  贺红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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